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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不交房申请强制执行吗?

发布时间:  浏览: 136 次  来源:网络

一、对方不交房申请强制执行吗?

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去处理。

1、只有预售合同,没有购房合同和房产证的话说明对方尚未对该房产具有所有权,恐怕无法强制执行,应当等对方获得产权之后。

2、直接变更房屋所有权可以通过协商,如果达成一致可以。

3、如果不能达成一致的话是不行的,这样的行为法律上没有依据。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二、强制执行该去哪个法院申请?

1、强制执行申请需要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交。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制执行也有管辖问题,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和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1)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的执行,也由一审人民法院进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由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执行回转的裁定由作出该裁定的人民法院执行。

(2)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由作出该裁定的人民法院执行。我国仲裁机构的仲裁决定书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以及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三、认为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怎么办?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对方不交房申请强制执行吗这个问题,答案是首先需要对购房合同进行公证,或者是已经获得生效的法律文书,之后权利人才可以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上述文章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的问题,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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