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房合同在什么条件下解除合同
民法典规定,承租人和出租人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出现法定情形的情况下,如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不支付租金等,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二、承租人在什么情况下是可以解除合同的
根据法律规定,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三、在什么条件下租赁合同会无效
下列情况租赁合同无效:
1、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
2、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
3、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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