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合同终止时租赁方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租赁合同终止时租赁方需要履行的义务:
1、支付租金。
2、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3、妥善保管租赁物。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
5、通知义务。
6、返还租赁物。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
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二、租赁合同中的承租方需要承担的义务
租赁合同中的承租方需要履行下列义务:
1.支付租金。
2.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无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当事人事后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3.妥善保管租赁物,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赁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
5.通知义务。
6.返还租赁物。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八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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