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合同的风险应该由承租人全部负担吗
租赁合同的风险不应该由承租人全部负担。对于出租人自身的过错造成的,和不可归责与任何人的原因导致的租赁物损坏、灭失的风险应对有出租人承担;由于租赁物毁损、灭失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风险也应当由出租人承担。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对次承租人的影响
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后,可以这样处理:
1.次承租人可以与出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2.一同与主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合同未到期的可以要求主承租人返还相应的费用。
3.如果是因为承租人拖欠租金而导致解除合同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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