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有什么
有三种情形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根据通说观点:
第一是租赁物被国家没收、征收所发生的所有权变动。
第二是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已经登记,如果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妨害抵押权实现的。
第三就是房屋在出租前已经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这时候应该追究出租人的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赔偿。
《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二、租房人转租要的手续有什么
租的房子想要转租的,首先应当经过出租人的同意,如果不经出租人同意就转租房子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该合同。但是能证明出租人知道转租的事实,但是六个月未作出表示的,视为是同意转租。出租人同意后就可以转租房子了,在转租时应当与第三人协商好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内容然后签订合同即可。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三、租赁双方的义务分别有什么
承租人的义务:
1、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出租房屋;
2、对出租房屋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
4、承租人对出租房屋承担保管义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出租房屋,因保管不善造成出租房屋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承租人能否对出租房屋进行转租应当经出租人同意。
出租人的义务:
1、交付出租房屋的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和受益。
2、出租房屋保持义务,出租人应当保持出租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
3、出租房屋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出租房屋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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