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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合同未经公证生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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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赠与合同未经公证生效吗

1、未经公证的房产赠与合同有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赠予合同是属于实践性合同,赠予合同是需要在标的物交付后,才会生效的。因此未经公证的房产赠与合同,只要办理了房屋过户,那合同就是有效的,没有办理过户,就是还没有发生效力,赠予人可以撤销赠与。

2、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房产赠与在房屋过户前能否撒销

1、民法典规定,房屋所有人赠与房屋给他人,在房屋所有权转移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但公证赠与或者公益性赠与除外;

2、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3、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4、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签订合同时要遵循什么原则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的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没有高低、主从之分,不存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这意味着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所谓“对等”,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就应承担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利、义务是相应的。这要求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民法典的重要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原则。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自愿原则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自愿原则就越来越显得重要了。

自愿原则是贯彻合同活动的全过程的,包括:

1、订不订立合同自愿,当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

2、与谁订合同自愿,在签订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

3、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

4、在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

5、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总之,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有权自愿决定。

(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具体包括:

1、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

3、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公平原则作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其意义和作用是:公平原则是社会公德的体现,符合商业道德的要求。将公平原则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力,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包括:

1、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2、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

3、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称为后合同义务。

未经公证的房产赠与合同有效,未经公证的房产赠与合同,只要办理了房屋过户,那合同就是有效的,没有办理过户,就是还没有发生效力,赠予人可以撤销赠与。以上就是关于房屋赠与合同未经公证生效吗的相关介绍。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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