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铺租赁期内房屋拍卖应该如何办
商铺租赁期内房屋拍卖,如果房屋在出租后抵押的,拍卖时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但是如果抵押后再出租的,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法院可以对租赁房屋进行拍卖,但不得侵犯承租人的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三条
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第三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二、房屋租赁到期应该如何办
房屋租赁到期的处理方法具体如下:
1、租赁合同期满,双方继续签订租赁合同的,新签订的租赁合同在双方签字以后生效,对双方有约束力。
2、租赁合同期满,双方都不愿意再签合同的,租赁合同期满以后,出租人收回房屋,承租人需要搬出房屋。
3、租赁合同期满,一方愿意继续,另一方不同意的:如果承租人不愿意继续租赁房屋的,那么承租人应该提前告知出租人,让出租人提前做准备,比如张贴租赁房屋广告等。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三、房屋租赁合同对方违约应该如何办
房屋租赁合同对方违约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一)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二)补救措施
补救措施是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债权人在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可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要求债务人采取的补救履行措施。
(三)损害赔偿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具体方式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适用定金罚则等多种情况。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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