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买卖合同夫妻一方签字是否有效
不动产物权以公示为原则,所以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关键是该房产的登记情况:
1.当该房产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或者登记在非合同上签字方名下,该种情况下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需要经过夫妻另一方的追认。
如果房屋登记在夫妻中的签字一方的名下,那么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因为购房人只负有对房屋产权状况形式审查的义务。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房屋买卖合同中共有人未签字合同是否有效
1、产权登记在出卖人一人名下。夫妻双方将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比比皆是,而在房屋买卖中,未登记的共有人往往以出卖人未经其同意私自出售房屋为由,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针对对于这种情形,个人认为只要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出卖人配偶的利益,一般应认定合同有效。
理由如下: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即物权公示原则。对于不动产物权而言,公示方式就是不动产登记。
当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原则,善意的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2、产权人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现实生活中,大多数房屋产权都是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当夫妻中的一方出售夫妻名下共有房产,又分为二种情形:
情形一:合同仅有夫或妻一方签署,另外一方未签署合同。在产权人登记为夫妻两人的情形下,此时出售方当事人应为两人,而其中的一人未签字同意出售房屋,针对这种情形:
基于物权的公示原则及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房屋产权人明确登记为两人的情形下,即便买受人以合理的价格购买,此时买受人亦不能认为系善意购买人,而所签署的合同由于另外一方权利人事后拒绝签字同意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情形二:合同仅有夫或妻一方签署,并代理另一方签署合同。当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在房屋买卖中,夫妻一方代另外一方签字的情形非常多;
争议亦最大,实践中也常常遇到未签字的一方拒绝承认授权夫或妻对外出售房屋,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构成表见代理,必须满足以下三个要件:
一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二是相对人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三是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知道无权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且对这种不知道并不存在疏忽大意或者过失。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三、房屋买卖合同一个人签字生效不
部分共有人未签字买卖合同是否有效,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处理:
一、夫妻一方出售夫妻共有房产
1、产权登记在出卖人一人名下的,只要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出卖人配偶的利益,一般应认定合同有效。
2、产权人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当夫妻中的一方出售夫妻名下共有房产,部分共有人未签字买卖合同有效吗又分为两种情形:
情形一,合同仅有夫或妻一方签署,另外一方未签署合同在产权人登记为夫妻两人的情形下,此时出售方当事人应为两人,而其中的一人未签字同意出售房屋,针对这种情形,个人认为一般应认定为合同无效。
情形二,合同仅有夫或妻一方签署,并代理另一方签署合同当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要看对方是否有代理权限,如果有的,合同一般有效。
二、多人共同共有,部分共有人未签字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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