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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解除有哪些
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不定期租赁合同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没有约定租赁期限的;
2、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
3、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后果有什么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因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解除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若双方均有过错的,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违约责任;若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应根据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如属于不可抗力导致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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