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体拆迁安置房无证能卖吗
拆迁安置房没有房产证是不可以进行买卖的,未经登记的不动产转移不发生法律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二、常见安置房的分割方法有哪些
(1)抽签
把拆迁村民分成小组,以小组形式抽签,在抽签前把所有的房子按照大小、类型等分号,为了确保公平,村民和开发商可以选出代表作为监督小组,抽签结果不能更改,但是出现特殊情况可以协商。
根据拆迁协议规定,安置房全部采取抽签形式进行选房,按村统计的拆迁户名单顺序先抽取顺序号,再由顺序号抽取房号,顺序号一次性抽取,一户在一种户型面积自报几套,房号可同时抽几次,抽签以拆迁户本人为准,需要委托他人的需到现场签署《抽签委托书》,并由公证单位、区农民公寓办、镇纪检、监察和10名拆迁户代表进行全程监督。
(2)其他情况
安置房分配方式多种多样,参考标准也不一样,如果不满意可以协商,但是大致方向及分配面积等必须按照之前的拆迁协议规定。
三、拆迁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拆迁安置房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可以结合以下情形分析:
1、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
(1)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被拆迁,分得拆迁安置房的情况。这里又分两种情况,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采用的回迁安置方式的不同,一种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行“拆一还一”取得的回迁房,这种情况应当认定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它只是婚前个人财产形式的一种转化,如果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因增购面积而夫妻二人缴纳了部分费用,这部分费用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出资,在确定房屋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同时应当将缴纳费用的一半予以返还另一方。
(2)另一种情况是,被拆迁房屋是集体土地性质的,安置时“按人头”计算面积的,夫妻双方当然对于自己享有的安置面积享有一定份额。而对于增购面积,如果用被拆迁房屋的面积进行折抵的,属于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一方。如果是夫妻二人缴纳部分房款购买的,二人对于增购面积均有份额。属于“折抵与现款”相结合的,要确定相应的比例再进行分割。
2、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
安置时“按人头”计算的,只要二人均享有了拆迁安置面积,那么夫妻双方对于回迁房屋产权享有一定份额,而不论回迁房屋登记在父母名下或是夫妻一方名下,如果是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如果父母没有明确表示是对一方的赠与,应当视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那么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拆迁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被拆迁房是夫妻双方婚后所建或购买的
被拆迁房是夫妻双方婚后所建或购买的,所得回迁房当然是夫妻共同财产。
四、城中村改造等协议拆迁中的补偿安置方案具有可诉性吗
城中村改造等协议拆迁中的补偿安置方案不具有可诉性,具体理由如下:
1、补偿安置方案具有从属性,无法单独成为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一般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具有从属法律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等特征。补偿安置方案是解决土地或房屋被依法征收后的补偿问题,其性质决定了其不能脱离征收决定而独立产生行政法律效果,因此不属于行政行为。在整个协议拆迁过程中,政府并没有作出征收决定,因此其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不具备行政行为的特征,不具有可诉性。
2、协议拆迁中的补偿安置方案属政府要约,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力。
在未经法定征收程序的情况下,政府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是为了号召被征迁人与政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实现房产转移和推动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目的。这种补偿安置方案性质上只能属政府向被征迁人发出的要约,并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强制力。政府不能依补偿安置方案强迫村民出让房产,村民也不能强求政府购买房产。是否与政府签订协议,完全是被征迁人的自由意志。一个没有国家强制力做保障的行为,不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因此不具有可诉性。
3、被征迁人有后续救济途径。
在被征迁人未与政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其保有继续占有使用宅基地及房产的权利,保持其权益处于未遭受侵害状态。如果政府机关为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对未签订协议的被征迁人实施强行拆除房屋或断水、断电等行为,被征迁人可以依法就这些后续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政府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具体拆迁安置房无证能卖吗,不能买卖。拆迁安置房需要房主持有住房满5年之后,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契税等税费,才可以办理商品房房产证,契税证,土地证,此时住房才可以自由买卖过户。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