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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廉租房的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  浏览: 79 次  来源:网络

一、骗取廉租房的如何处理

骗取廉租房的处理如下:骗取廉租房住房保障部门不予受理,依法给予警告;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房的取消其登记,已经获得廉租房的责令退还并按市场价格补交房租。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九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二、离婚的时候公房如何处理

夫妻离婚时对于公房的处理方式如下:

一、如果公房是一方在婚前就取得了承租权的,则离婚后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承租权仍然对一方享有。

二、如果是婚后取得了承租权;或者双方在婚前各自取得了公房承租权,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则对于公房的承租权归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离婚时如何分割由夫妻二人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则由法院判决,法院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如果双方均主张公房承租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则双方进行竞价,有出价高者获得公房承租权。

(二)如果一方主张承租权另一方不主张的,则承租权归主张的一方,然后由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该房在拆迁情况下承租人将可获得的补偿款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承租权的一方应当按照评估价的一半为标准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三)如果双方都不主张承租权的,且双方都申请拍卖公房承租权的,则如果产权单位同意的,对承租权进行拍卖,就所得价款进行处理;

产权单位不同意的,则可按照实际情况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一方使用,由该方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的一半为标准向另一方作出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三、一房二卖如何处理

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一房二卖”房屋的归属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1、.若买卖合同均未履行,适用签订在先原则。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对房屋的过户均享有期待权;

签订合同在先的买受人有权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签订合同在后的买受人不能据此取得所有权,但可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2、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所有权,适用占有优先原则。若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其中一个买受人已实际占有房屋,另一方买受人未占有房屋;

那么,占有房屋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取得完整物权,即有权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此处所述的“占有”仅指合法占有且该占有必须发生在纠纷产生之前。

3、一方当事人已履行合同,适用履行在先原则。房屋买卖合同的所有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或占有房屋时;

若其中一份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另一份买卖合同尚未履行,则已履行合同的买受人有权优先取得房屋所有权。

4、一方买受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适用物权有限原则。“一房二卖”中,其中一个买受人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另一个买受人未办理登记手续,根据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准和物权优先债权原则,已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买受人应该优先受到法律保护。

5、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履行情况。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均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也未合法占有房屋,签订合同时间与履行时间也存在交叉,那么应该综合考虑合同成立先后顺序、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及是否办理网签等因素,公平合理地予以判定。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骗取廉租房的如何处理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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