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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内容有什么

发布时间:  浏览: 70 次  来源:网络

一、城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内容有什么

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内容:

1、买卖当事人的姓名、住址;

2、房屋的面积、地址、价格、使用期限和详细情况;

3、房屋买卖的违约责任和救济方式;

4、附加条款。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二、签房屋买卖合同应该注明什么内容

签房屋买卖合同应该注明的内容有:

(一)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买卖合同标的;

(三)房屋面积;

(四)房屋的单价;

(五)房屋买卖的价款或者报酬;

(六)房屋买卖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三、私下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有效吗

私下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有效。有效的二手房买卖合同要求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自愿真实;合同内容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买卖关系的成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不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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