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租赁租期超过20年怎么办
房屋租赁租期超过20年应当对超过部分确认无效。当事人每次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所约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房屋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续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同样不得超过20年。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二、商住房40年产权到期后怎么办
商住房的土地性质是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期限年满40后自动续期,但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的交纳如下:
1、实际成交价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土地出让金应按不低于成交价40%交纳;
2、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土地出让金应按全部地价40%交纳;
3、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交纳;
4、异议的按土地估价机构评估价的40%交纳。
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房屋产权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而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法规为40、50年或70年不等,续费按当时的1%-10%来增收(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按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进行的分类。在现阶段,我国住宅类房屋按产权可划分为:
(1)国家所有住宅;
(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住宅;
(3)公民私人所有住宅;
(4)其他经济组织(如中外合资企业等)所有住宅。非住宅类房屋主要是全民所有制(国家房产)和集体所有制的房产,其他经济组织所有房产只是少量的。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楼房70年产权到期怎么办
只要购买者手中有正规的房产证明,那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需要办理续期手续,产权会自动续期,房产持有者依然是房子的主人。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对于开发商来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予以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合同,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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