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房屋租赁合同期间房屋买卖能够吗
民法典房屋租赁合同期间房屋买卖能够。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买卖交易对租赁关系不产生任何影响,原租约继续有效,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租期届满买受人能够依法占有、使用房屋。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能够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二、民法典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反悔应赔偿定金吗
民法典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反悔应赔偿定金,且应双倍赔付。定金是当事人双方为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的担保,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应以该定金双倍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能够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三、民法典房屋买卖合同夫妻一方签字是否有效
房屋买卖合同夫妻一方签字如果符合法定有效条件就是有效的,法定有效条件分别有:当事人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房屋买卖合同形式符合法律相关要求;法定其他有效条件等。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能够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能够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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