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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办理有什么条件

发布时间:  浏览: 79 次  来源:网络

一、房贷办理有什么条件

房贷办理的具体条件为贷款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其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固定的住所,可以证明其具有按时偿还贷款的能力,没有失信记录以及不良行为记录等。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能退购房定金的条件有什么

能退购房定金的条件有什么:

1、卖房者将购房者已认购房屋转售第三人而导致未能正式签约的,应当双倍返还购房者定金。

2、当事人双方仅仅因正式合同、有关补充协议之内容无法达成一致,而与房屋买卖合同内容无关,致使签约不成的,则双方不存在违约行为,卖房者应当将定金全额返还购房者。

3、房屋买卖合同关于价格、面积和数量等主要条款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清,而双方如果对此内容无法达成一致造成正式合同不能签署的,卖房者应返还购房者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三、上海经适房有什么申请条件

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上海市经适房申请条件如下: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城八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三)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四)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五)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六)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房贷办理有什么条件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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