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已抵押的房产能否出租
民法典中已抵押的房产能出租。经抵押权人同意可以依法签订租赁合同,实施房产出租。房产抵押后签订的租赁合同可以履行,但在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抵押权人不具有约束力。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零五条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二、民法典中抵押物能否作为破产财产
《民法典》中抵押物可以作为破产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抵押权人会优先于破产费用,但是债务人在进行重整期间时,担保权应当暂停行使。最后被偿还的是普通债权。
《民法典》第七十三条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三、民法典中房产抵押有效吗
民法典中规定房产抵押有效,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条件就是有效的。以房产抵押应当进行抵押登记,抵押权在抵押登记时设立。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的房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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