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买拍卖房时应注意什么事项
1、对目标拍卖房产进行实地考察;
2、对该拍卖房的产权进行了解确权;
3、注意房屋是否存在瑕疵或属于违法建筑;
4、看拍卖房是否有实际居住人,是否存在拒绝搬离房屋情况;
5、了解拍卖房是否有欠缴相关税费;
6、拍卖后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证。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退房有些什么注意事项
1、特别关注合同违约责任可签退房补充协议
虽然法律法规中有退房的相关规定,但具体购房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约定的并不多。开发商为降低风险,往往还会约定一些规避性的条款,比如为规避延迟交房,开发商通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较低的交房条件等。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注意重点约定违约责任,看是否有关于退房的相关约定。比如房屋质量不合格等情况下,开发商应承担怎样的责任等内容。若没有相关约定,可选择和开发商协商签订一个补充协议。开发商印制的格式文本,多会偏重自己的利益,规避购房者的权利。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类似状况如果与法律规定相违背,相关的条款无效。
2、需提交相关证据购房各环节注意搜集
虽然我国民法典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对退房条件作出相关规定,但实际操作中消费者或将面临举证难的问题。他说,比如交房后房屋出现质量问题,要想退房,需提交由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若购房者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等情况,要想退房需提交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相关证明等等。购房者在各个环节要提前考虑到这些问题,在每个环节提前搜集并保留相关证据和材料。此外消费者在购房之初就应对开发商的资质、信誉体系、楼盘质量等情况进行考察,考虑到后期可能出现的一些风险,由此判断是否购买。
3、协商或比打官司耗时还长协商不成抓紧起诉
遇到退房相关问题,一些购房者可能并不愿诉诸法律,习惯性认为打官司更麻烦。但就他这些年经手的一些退房问题来说,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有时起诉比找开发商协商更有利于解决问题,耗时也更短。因此若协商不成,可抓紧起诉。
4、别忘了退保费和利息违约金就高不就低
购房者办理按揭贷款时,有的银行会要求买家购买相关保险产品,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到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此外,法规中对一些退房情况明文规定开发商要返还利息赔偿损失的,购房者对此不要忽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三、卖二手房时要注意什么问题
1、找可靠的品牌中介。从购房者的角度考虑,它们多会选择有规模、操作规范的中介。一方面交易安全有保障,另一方面房源也比较充裕。所以,如果要卖房,您最好将房屋委托给大的中介公司,既能保障充足客源,也能保证交易的安全、避免后顾之忧。
2、独家代理卖房更安全。目前比较大的公司一般都倾向于同客户签署独家代理合同,因为独家代理合同更能保证交易的安全性。
3、代理有效期宜短不宜长。专家建议,代理时间以一个月为宜。如果一个月内房子未能脱手,但你对中介公司的服务还比较满意,还可以选择续约,中介公司一般也乐意。
4、跳单太危险。有的交易双方为了省中介费选择跳单,但是跳单交易风险大,买卖双方就必须亲自去处理这些事务,将消耗极大的精力和时间,反而会降低交易的效率。
5、房价慢慢协商。二手房房价不断升高,但是卖房子的时候也不能盲目开价,这样会让自己陷入难以成交的窘境。所以房价的多少可以着一些中介或者懂行的人进行咨询,综合之后再报价。
6、交房要谨慎。二手房交易中,许多中介公司也并不主张屋主交钥匙的做法。虽然交钥匙方便了中介公司看房,但是,万一发生失窃等意外情况,责任归属问题就十分麻烦。因此,许多大型中介对交钥匙也保持了谨慎态度。
7、写好合同细节。二手房交易之后,往往会发生一些纠纷,而这些纠纷主要集中在一些细节问题上。所以在签订二手房交易合同的时候,要注意注意房款、中介费等比较大的费用,但在某些细节问题上多做关注。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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