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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中的评估价怎么理解

发布时间:  浏览: 138 次  来源:网络

一、二手房中的评估价怎么理解

二手房中的评估价是中介机构依据相关数据对房屋进行评估后取得的价格。房屋评估价由评估单位进行实地考察之后作价。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三十一条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二手房子买了想退房怎么办

1、定金阶段:

这个阶段双方只是签订了定金协议,真正的存量房买卖合同还没有成立,严格来说不存在退房的问题,实际上是退定金的问题。一般情形下买方违约定金不退,卖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

2、已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但未实际履行:

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想退房首先要与对方协商,看能否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要以书面形式表示出来,签订正式解除合同协议。协议的内容主要应包括双方同意解除原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如何承担等问题。双方达成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内容,对方都有权要求其履行,也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要求对方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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