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协议的法律问题有什么
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协议的法律问题如下:
1、看房确认书的性质认定问题。
2、跳单行为的认定及规避跳单条款的效力问题。
3、居间报酬请求权问题。
4、中介机构的审查义务问题。
5、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对于居间合同的效力影响问题。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房屋买卖私底下签订的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房屋买卖私底下签订的协议满足下列要求是有效的:行为人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房屋买卖协议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房屋买卖协议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法定其他有效条件等。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三、处理房屋买卖违约的法律依据有什么
处理房屋买卖违约的法律依据: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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