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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房协议是不是正式合同

发布时间:  浏览: 94 次  来源:网络

一、看房协议是不是正式合同

一般情况下看房协议不属于正式的合同,只是意向性的协议书,不具备正式购房合同的合同要件。

但也有极为特殊的情况,其合同名称虽为看房协议,但合同内容具备正式购房合同的基本内容;

这种特殊的看房协议在法律上属于正式的购房合同,对合同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诚实履行,不得随意违约或解除。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二、房东不续签合同是否合法

房东不续签合同合法。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房东有权不续租。

如果房东有继续出租的意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优先承租权是指在租赁关系中,原承租人在合同到期要求续签租赁合同时,对原租赁物在同等条件下比其他意向承租人享有优先权。

优先承租权的适用的前提和条件如下:

第一,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关系。

租赁关系是优先承租权产生的前提。

第二,出租人继续出租该房屋。

虽然民法典中的规定并未对出租人的意思表示作出明确要求,但是从合同的缔约应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基本前提来看,承租人要行使优先承租权的前提,需是出租人有继续对外缔约租赁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

如果出租人不继续出租房屋,承租人的优先缔约权无从谈起。

第三,满足“同等条件”。

为了保障相对人的利益,优先权必须在同等条件下才能行使。

同等条件可以参考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中同等条件的相关规定,即相同的租期、租金、付款方式等。但还需注意出租人在第三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时,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用虚拟高额价格、严苛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规避承租人优先承租权行使的情形。

第四,在合理期限内主张。

为避免法律关系长期悬而未决,保护出租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优先承租权的行使应存在时间限制。

同时,为保障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能够主张权利,出租人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如果承租人收到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没有作出答复,则视为放弃优先承租权。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三、房屋认购书是否就是正式合同

认购书不等于购房合同。

但是如果认购书具备以下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购房合同: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看房协议是不是正式合同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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