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房屋买卖中卖方违约如何处理
房屋买卖中卖方违约买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向买方支付违约赔偿金;买方拒绝行使二手房买卖合同解除权的,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该合同、采取补救措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民法典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如何赔偿
民法典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金额赔偿,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可以根据实际损失赔偿,最高不应超过实际损失的30%。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三、民法典规定买卖房屋怎样约定定金
民法典规定买卖房屋应由双方协商约定定金。定金是当事人双方为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此作为的担保,是否约定定金以及定金数额高低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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