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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买卖合同未定过户日期算违约行为吗

发布时间:  浏览: 110 次  来源:网络

一、安置房买卖合同未定过户日期算违约行为吗

安置房买卖合同未定过户日期不算违约行为。未约定履行时间的安置房买卖合同可以视为瑕疵合同,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履行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二、房屋买卖合同买方违约原合同有效吗

根据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买方违约原合同只有符合生效条件就是有效的,一方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法定生效条件有:合同当事人必须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当事人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法定其他条件等。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三、买卖合同卖方为合同履行地吗

根据法律规定,卖方在一定条件下是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履行地可以由双方协议确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三)项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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