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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可以出租房子吗

发布时间:  浏览: 94 次  来源:网络

一、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可以出租房子吗

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一般不可以出租房子。居住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具有人身专属性。居住权人不属于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对该房屋不具有所有权,无权对房屋进行租赁收益,居住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民法典房屋中介可以代卖方收定金吗

房屋定金一般是由卖方收取的,但如果卖方与房屋中介有约定的,可以由房屋中介代为收取定金。

对于购房合同而言,定金双方指向的是房屋买卖的双方,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买卖双方能够按时签订正式的商品房购买合同,如果一方违约导致无法签订购房合同,定金是对守约方的保护和救济。房地产中介作为中介人,并非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其无权与买卖合同双方签订定金合同或向任何一方收取定金,在并未取得卖主授权的情况下,向买方收取定金是一种越权行为。

只要买受人开出的买卖条件明确具体,并且中介公司取得了出卖人同意以该条件出售房屋的代收定金授权,中介公司便可作为出卖人的代理人收取定金,其代理行为对出卖人产生法律效力,双方买卖关系成立。若中介公司没有取得授权,但出卖人在事后对中介公司的代收行为予以追认,或亲自收下中介公司转交的定金,买卖关系也同样成立。

作为买受人,若向中介公司支付定金,应要求中介公司提供出卖人的书面授权,或当场通过电话、短信或微信等方式与出卖人进行确认并留存证据。

而对于中介公司,在实际交易过程中,通常出卖人对中介公司的授权仅为口头授权,虽然法律上认可基于口头授权,中介公司可以代出卖人收取定金,但是需要有相应的证据证实。为防止过后出卖人反悔而中介公司又缺乏相关证据证明授权来源,中介公司应在代收定金前进行书面确认或通过电话录音、短信或微信等方式予以确认并留存证据,亦可要求出卖人直接提供收款账户由买受人直接支付。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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