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房地产抵押是否征收契税
以房地产抵押不征收契税。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土地、房屋未发生权属转移,无需缴纳契税。
《契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二、房产证复印件是否可以抵押
房产证复印件不可以抵押。如果抵押的话,需要房产证原件。当事人购买新房后,办理抵押贷款,其权证的房产证在银行按揭,但原房产证仍在业主手中。购买新房,完成抵押贷款后,房地产交易中心可以办理抵押登记,然后可以向银行出具房屋权证作为证明。
《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二)抵押登记申请书;
(三)抵押合同;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五)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六)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三、房产是否可以部分抵押
房产不可以部分抵押,房产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产一并抵押。如果是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其范围内的建筑物也一并抵押。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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