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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可不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发布时间:  浏览: 47 次  来源:网络

一、物业服务合同可不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在我国合同订立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书面形式,另种则是口头形式,但是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必须要采取书面形式。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二、物业可不可以用停电方式催交物业费

物业不可不可以用停电方式催交物业费。

对于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物业只能采取向法院起诉等方式催收物业费,不能以停水、停电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不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不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物业服务合同可不可以采用口头形式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不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不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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