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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产权人带签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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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产权人带签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根据法律规定,非产权人带签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定生效条件是有效的,物权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法定生效条件有:当事人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当事人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其他法定生效条件等。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二、房屋买卖合同一个人签字是否生效

部分共有人未签字买卖合同是否有效,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处理:

一、夫妻一方出售夫妻共有房产。

1、产权登记在出卖人一人名下的,只要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出卖人配偶的利益,一般应认定合同有效。

2、产权人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当夫妻中的一方出售夫妻名下共有房产,部分共有人未签字买卖合同有效吗又分为两种情形:

情形一,合同仅有夫或妻一方签署,另外一方未签署合同在产权人登记为夫妻两人的情形下,此时出售方当事人应为两人,而其中的一人未签字同意出售房屋,针对这种情形,个人认为一般应认定为合同无效。

情形二,合同仅有夫或妻一方签署,并代理另一方签署合同当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要看对方是否有代理权限,如果有的,合同一般有效。

二、多人共同共有,部分共有人未签字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三、房屋买卖未签订书面合同是否有效

房屋买卖未签订书面合同无效。

口头约定房屋买卖是无效的,应当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合同应写明双方和商品房的基本信息;商品房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和日期;

办理产权登记的有关事宜;质量标准承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责任;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与违约责任等。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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