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更换物业公司的条件及法律依据有什么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预交物业费有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什么
按照规定,物业公司不得违背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意愿提前收费。但预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如最新《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但预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三、物业管理公司的成立条件都是哪些
房地产开发企业成立前,其设立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立物业管理公司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1、物业管理公司具有或者受托管理一定建筑面积的物业;
2、一定数额的注册基金;
3、有与规定相符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
4、拥有必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5、有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业务范围。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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