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别人的名字买的房屋还可以要回吗
用别人的名字买的房屋的,只要房子的实际出资人能够证明自己实际出资了,能够证明借名购房事实存在,则房子就可以要回来;反之如果无法证明,且被借名人拒不承认借名买房这个事实存在的,则房子将无法要回来,房子将归产权登记方也就是被借名人所有。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二、承租人可以随便改变房屋的用途吗
承租人不可以随便改变房屋的用途,随便改变房屋的用途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一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承租人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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