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能够拒交或少交物业费
下列情况能够拒交或少交物业费:
1、开发商尚未交房的;
2、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合同服务责任的;
3、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物业合同约定标准的;
4、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的;
5、物业公司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什么情况下不交物业费合理
如果是因为以下情况不交物业费的,则是合理合法的:
一、物业违规收取物业费的。
二、物业公司没有经过业主同意私自增加服务的。
三、开发商延期交房或者业主没有收房的。
四、物业公司没有按照物业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的。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能够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能够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三、对物业管理不满意能够拒交管理费吗
服务不满意可否拒交物业管理费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
1.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只是在管理方面有一些瑕疵,则应当交纳物业管理费;
2.如果物业管公司没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履行管理义务,那么能够不交物业管理费,并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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