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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终止租房合同押金可不可以退

发布时间:  浏览: 102 次  来源:网络

一、提前终止租房合同押金可不可以退

提前终止租房合同,押金一般是可不可以退的。

之所以出租人要收取押金,是因为出租人把自己的房子和相关附属物品交给承租人使用,为确保承租人在使用过程中给租赁物造成的损害能得到赔偿,才设定押金。

从这个角度讲,不管是正常结束租赁关系,还是一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只要租赁物没有受以损害,押金都应该退还。

除非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一方违约解除合同,以押金为标准确定约定的违约金数额。

但是,租客合同未到期搬走,是属于提前解除合同,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违约责任应当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不可以按照房东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租房合同没到期房东是否可不可以提前终止

租房合同没到期,房东不可不可以随意终止合同。

出租人能提前终止或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法定情形如下: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不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不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不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不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不可以解除合同。

三、租房合同签了可不可以退

租房子刚签合同是可不可以退的,但是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签合同一般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不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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