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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上的付款方式能够否更改

发布时间:  浏览: 106 次  来源:网络

一、租房合同上的付款方式能够否更改

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能够对租房合同的付款方式进行变更,但是这种变更必须要明确,否则将会被推定为未变更。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能够变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能够变更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二、租房子合同没到期是否能够退房租

租房子合同没到期能够退房租,但是该行为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能够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能够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如果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能够按照实际造成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能够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能够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能够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能够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三、房子保全期间是否能够签租房合同

一般而言,被法院保全了的房子不能出租。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或委托第三人保管,保管期间无论是保管人还是当事人都不可使用该房屋。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

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能够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能够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能够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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