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有没有人和承租人享有没有优先购买权
共有没有人和承租人享有没有优先购买权。如果房屋产权人侵犯了他们的优先购买权的,他们可以向法院申请认定买卖合同无效。所谓优先购买权是指法律赋予特定对象的先于其他权利人主张自己财产权利的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没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没有的共有没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没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没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没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没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承租人是否有没有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有没有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如果在租赁期限内,房屋所有没有权人未通知承租人的情况下,直接将房屋出售给他人。房屋所有没有权人的这种做法就侵犯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但是若出租人的房屋共有没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或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或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承租人不享有没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二十四条
具有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没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三、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什么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租人在以下情形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1、承租人怠于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在拍卖5日前已经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出租人已经履行通知义务,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2、房屋共有没有人、近亲属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购买权:房屋共有没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
3、善意但三人已经取得租赁房屋物权的:即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没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但是,房屋按份共有没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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