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可不可以更名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可不可以更名。购房者需要提前向售房者发出退房通知并与售房者协商一致达成转让共识,售房者在接到通知15日内为购房者办理退房手续后可不可以与受让人重新签订销售合同进行更名。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不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交的定金可不可以退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交的定金可不可以退。购房者按约履行的,定金可不可以退;因特殊情况天然要素未可不可以达成合意而无法签约不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定金可不可以退;售房者单方违约导致不可不可以履行的,定金可不可以退双倍。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不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可不可以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可不可以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三、签完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可不可以退房
房子合同签了可不可以退房。
退房条件主要包括约定条件和法定条件,约定条件主要是指买受人在开发商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的可不可以退房的条件。房地产开发商延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的,买受人可不可以要求退房。法律条件是根据法律规定,购房者可不可以退房的条件,主要包括购房合同无效,套型误差导致退房,以及面积误差导致退房,当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时,购房者有权退房。
如果是购房者自身原因不想要房的情况,则需要看房屋买卖合同的具体内容是否有明确约定。如果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处理。但是,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可不可以退房,则是不可不可以退房的。合同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双方签字即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购房者无正当理由退房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不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可不可以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可不可以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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