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租人死亡与其共同居住的人可不可以继续租赁
可不可以继续租赁。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不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因此,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不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不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二、已抵押房屋可不可以租赁以及租赁合同有效
已抵押房屋可不可以租赁,租赁合同有效。出租人可不可以将出租的房屋进行抵押,租赁不影响抵押权人实现其优先受偿权。同时,抵押权的实现亦不影响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也就是说,租赁合同的效力及于买受人。
抵押权与出租权是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房屋所有权人将已抵押房屋出租的,租赁合同有效,但租赁权不能对抗抵押权。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三、次承租人可不可以支付承租人所欠租金
次承租人可不可以支付承租人所欠租金。
一般来说,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租金应当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赁物合法转租给第三人之后,租金由次承租人向承租人支付,但是现实中可能会出现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情形,这直接影响到次承租人权利的享有,此时次承租人可不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所欠的租金,冲抵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不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不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不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不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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