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房产 • 正文

出租房可不可以提前收回

发布时间:  浏览: 41 次  来源:网络

一、出租房可不可以提前收回

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违约违法行为的,出租人不可不可以提前收回出租房。

如果是不定期租赁的,承租人和出租人都可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通知。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可不可以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房屋租赁合同可不可以提前解除

房屋租赁合同可不可以提前解除。

一、承租方的单方解除情形:

1、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可不可以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不可以解除合同。

2、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可不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1)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2)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3)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二、出租方的单方解除情形:

(1)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不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不可以解除合同。

(2)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不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不可以解除合同。

三、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的情形: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又不可不可以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不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不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出租房可不可以提前收回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喜欢.点赞

人喜欢

下一篇 上一篇

当前热门Hot

返回栏目>>

首页   |   声明与投诉   |   关于我们

Copyright © 2020 若悠网 版权所有 Ruoy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