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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可不可以提前收回

发布时间:  浏览: 111 次  来源:网络

一、出租房可不可以提前收回

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违约违法行为的,出租人不可不可以提前收回出租房。

如果是不定期租赁的,承租人和出租人都可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通知。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可不可以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房屋租赁合同可不可以提前解除

房屋租赁合同可不可以提前解除。

一、承租方的单方解除情形:

1、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可不可以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不可以解除合同。

2、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可不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1)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2)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3)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二、出租方的单方解除情形:

(1)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不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不可以解除合同。

(2)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不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不可以解除合同。

三、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的情形: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又不可不可以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不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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