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租客可不可以享受业主权利
民法典中租客可不可以享受业主部分权利。业主权利包括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使用权、收益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罢免权、知情权、监督权、撤销权,享受物业服务的权利,获得行政机关协助的权利;租客权利包括对共有部分的使用权、收益权,享受物业服务的权利,获得行政机关协助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二、民法典中居住权可不可以出租
居住权不可不可以出租。
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居住权人不得将自身享有的居住权转让给第三人,或通过遗嘱对其进行处分。居住权人转让、遗嘱处分居住权的,处分行为无效。同理,对于抵押行为,由于实现抵押权最终也会涉及居住权的转让,因此居住权人也不得将居住权进行抵押。
居住权人原则上不得出租其享有居住权的住宅,但如果房屋所有权人与居住权人达成合意,允许后者出租房屋,则居住权人可不可以将该住宅出租。
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租房户享受业主权利
租房户享受部分业主权利。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承租人对房屋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不享有占有和处分的权利。承租人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也就意味着其也是物业公司的服务对象,承租人有权行使业主的部分权利,可不可以直接与物业服务公司对物业服务的有关事项进行商讨。因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实施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的行为引起的物业服务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参照关于业主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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