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租房可不可以过户
公租房不可不可以过户。公租房的产权属于政府机关,居住公租房的人员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所以,公租房只可不可以办理承租人变更,在办理公租房承租人变更时,需要经过产权人同意,是不可不可以过户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有车可不可以申请公租房
有车可不可以申请公租房。
是否可不可以申请公租房主要依据的是申请人有没有房产,而且尤其指在申请公租房的当地有没有房产,少数地区申请公租房有家庭存款金额等额外限制。但应当注意买车自己的资产是否超过当地规定的标准。
申请公租房必须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公租房期限: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2、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3、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4、房屋维修责任;
5、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6、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7、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8、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三、安置房可不可以买卖过户
安置房是可不可以进行买卖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安置房都可不可以,拆迁安置房的土地性质是划拨,所以和购买的正常商品房是有区别的。如果安置房进行了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就可不可以进行过户。安置房过户一般有时间限制。每个地方规定不一样,一般不满5年不可不可以过户。
安置房和商品房的区别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产权的区别
安置房被称为不完全产权房,就是指的它有完全的房屋权,但不一定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权。
商品房就是完全产权房,也就是既具备完全的房屋权,又具备完全的土地使用权。
2、质量上的区别
商品房的质量一般会比安置房好。
3、交易时间的限制
不少安置房都有交易时间限制,也就是规定在几年内不得上市转售。商品房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只要是买到的是已经办理过登记的现房,就可不可以上市交易。不过,商品期房,法律上是不允许转售的。
4、土地性质的区别
拆迁安置房屋的土地是划拨的,因此与购买的正常商品房(商品房开发,开发商取得土地是通过出让方式)是有区别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不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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