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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更名流程

发布时间:  浏览: 89 次  来源:网络

一、离婚房产更名流程

首先,我们要完成房产过户所需的前期工作,即准备必要的文件资料。

这项工作将包含四个重要环节:

1)离婚判决书及其复印件;

2)房产证(如果该房子还有其他所有者,我们还要提供共有证);

3)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其复印本;

4)填写好的房产登记申请书。

接下来进行

第二步,按照指定程序准备完成房产过户。

具体流程如下:

1)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证的相关信息转移;

2)向房管部门提出免征契税的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3)再次来到房管局,办理房产析产登记,并支付相关登记费用;

4)最后确认房产过户已经成功,领取房产证备案。

这就是我们在诉讼离婚过程中需要完成的全部不动产变更手续。《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二、有房产协议离婚流程

协议离婚的应当通过以下流程办理离婚证:

(1)准备离婚协议。男女双方必须签订一份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必须包括双方是自愿离婚和对子女的抚养、财产以及债务等事项协商一致。

(2)申请受理。男女双方需拿着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书面离婚协议等材料亲自去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

(3)冷静期。申请离婚登记之日起30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去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就是所谓的“30天冷静期”。

(4)审查和发证。如果30天满了,自第31天开始至第60天,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民政局去申请领离婚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婚房产更名流程”,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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