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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能办理房产去名吗

发布时间:  浏览: 82 次  来源:网络

一、离婚前能办理房产去名吗

您完全可以选择将房产证上的某位人物名称去除。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提供两种切实可行的方法:

第一,通过赠与过户的途径;

第二,通过买卖过户的途径来实现。

在采取赠与过户的途径时,务必要前往公正机关完成公正手续;

而在采用买卖过户的方式时,则无此需求。

无论选择哪一种方式,均须支付一定数额的房产证登记费用以及房产过户手续费。

这其中,登记费用均为人民币80元整,而手续费方面,赠与方式按照每平方米2元计算,买卖方式则按照每平方米6元计算。

另外,无论采取何种交易形式,均需缴纳相应税费。

通常情况下,办理过户手续所必备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双方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在最初申办房屋产权时所使用的相关资料、出让方的婚姻状况证明等。

无论是赠与,抑或是买卖方式,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代理人出席,以便顺利完成相关手续。《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离婚前能够变更股权给他人吗

婚后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要双方达成一致股权是可以变更给他人的。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婚前能办理房产去名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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