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积金一次性提取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公积金一次性提取具备以下的申请条件:
首先是在购买、建设、扩建或维修自己居住的住宅时,其次是达到法定年龄离开工作岗位开始享受晚年生活或因疾病失去劳动力而与雇佣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再次是因出国定居而离境者,再有就是在归还买房贷款本息的情况下,亦或是当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时皆可进行;
在上述第二、第三、第四种情况中,如若需要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需同步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关闭手续。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职工不幸离世或被宣布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将有权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
若无合法继承人也没有受遗赠人的话,则该部分储蓄余额将融入到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之中。《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二、公积金一个月交多少
公积金一个月交月平均工资的5%-12%。设区城市(主要指地级市)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原则上不高于12%(合计缴存比例为10%至24%),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原则上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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