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现房屋质量问题可以找谁
若在购买后发现楼房存在质量问题,首要采取行动接触的应是房地产开发商,因为购买者与开发商之间建立了明确的合同关系,而开发商正是商品房这一产品的制造商及销售方,理应对所出售的商品房负有终极责任。
当开发商向购买者作出经济赔偿之时,他们会进一步按照质量问题的成因,依据合同约定的条款继续追究责任单位的赔偿责任。
若是开发商未能对此类问题予以妥善解决或者购买者对开发商的回应并不满意,当事人可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请求组织对相关事实进行客观公正的认定;
或是直接向建筑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在此情况下,居住者可自行委托具备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单位,对所购房产进行全面细致的安全性评估,并将此鉴定结果作为涉及其民事权益赔偿事宜的有效凭证。
如上述手段依然无法得到满意的解决方案,购买者还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个体的实际状况,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提起仲裁程序,甚至依法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
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一房二卖构不构成诈骗
房地产开发商一房二卖,在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因此在具备法定情节的情况下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发现房屋质量问题可以找谁”,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