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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评估费收费标准

发布时间:  浏览: 92 次  来源:网络

一、房产评估费收费标准

目前,我们对评估费用实行按其总价值划阶段递增式的收费策略:

针对总价值在100万人民币以内(包含100万元)的房屋,我们将收取评估总价格的0.42%作为费用;

对于总价值在1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包含500万元)的房屋,我们将采用渐进式计费率,即每增加500万元或增加0.1%的比例进行收费,因此具体收费比例会相应变化;

至于总价值在500万元至2000万元之间的房屋,我们则将收取评估总价的0.12%作为费用;

而对于总价值超过2000万元、但不超过5000万元(包括5000万元)的房屋,我们仍将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收费,收取评估总价格的0.06%。《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

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

具体比例如下:

(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

(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

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

本条第一款所称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只适用于司法鉴定中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不适用于其他鉴定。

二、房产评估的基础有哪些

房产评估的基础有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

房产评估是采取房产价格评估的市场比较法,通过对同一楼盘在售房源的挂牌价格以及同类型楼盘的近期实际成交价格进行专业处理,换算出某楼盘的平均单价并结合待评估房屋的实际情况计算出该房屋相对科学合理的市场参考价。《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三条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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