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积金可以提多少
关于公积金提取标准,我们规定如下:
在正常情况下,若选择以租房为目的进行的提取,那么每位申请人每个自然月的可提取额度不得高于其该期应缴存款额的百分之五十,而且每年最多只能累积至十二个月的每月可提取额度;
而对于其他住房消费类型的提取,其额度也不得超过申请人申请提取之前的十二个月内,他们在住房公积金应缴存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提取额度是这样的:
申请人可以每隔三个月提出一次提取请求,且每次提取的额度应当以申请人提交提取申请日期之前的三个月为基准计算得出。
需要注意的是,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申请人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限额,同时也不能大于申请人的每月租金负担。《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二、公积金可不可以取出来
公积金可以取出来。无房户支付房租的,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账户已封存6个月以上或住房公积金停缴24个月以上且账户已封存的,退休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或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出境定居的,以上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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