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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贷款还清后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发布时间:  浏览: 102 次  来源:网络

一、房屋贷款还清后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1.借款人应当亲自赴贷款银行办理终结贷款的相关证明,以领取房屋的他项权利证书。

此时,应由贷款银行在此证明文件上加盖公章,明确标注为“贷款全部归还完毕,同意书面注销抵押”;

2.所有权人需携带着其所持有的房产证及他项权利证书,以及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同往当地房地产管理局,进行抵押注销登记手续的办理。

待完成此项工作后,该局将房产证上的监制章标记并注明注销日期;

3.倘若借款人在取得贷款前已经办理完成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并经过担保公司提供相应担保服务,那么在贷款偿付完结之后,他们应当首先解除担保契约,并相应地退还所有担保押金。《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二、房屋贷款按揭担保人吗

房屋贷款按揭是不需要担保人的,房屋按揭贷款是指个人购买的房产具有房屋产权证、能在市场上流通交易的住房或商业用房时,自己支付一定比例首付款,其余部分以要购买的房产作为抵押,向合作机构申请的贷款,此时房屋已经作为了抵押物,所以不需要担保人。《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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