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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可以贷余额多少倍

发布时间:  浏览: 158 次  来源:网络

一、公积金可以贷余额多少倍

本项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数额一般上限为个人账户余额的二十倍,具体条款如下:

1.借款人如欲以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式购置限价商品住宅或经济适用性住房,其贷款额度不能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乘以最高倍数20(如同时启用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则将借款人及其配偶双方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相加后再行计算);

对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低于两万元人民币的情况,应视为已达两万元计算。

2.若借款人选用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其贷款额度须遵守以下原则:

申请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乘以最高倍数20,对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低于两万元人民币的情况,同样应视为已达两万元予以计算。《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二、公积金可不可以取出来

公积金可以取出来。无房户支付房租的,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账户已封存6个月以上或住房公积金停缴24个月以上且账户已封存的,退休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或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出境定居的,以上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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