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有哪些
1. 双方先行协商。
此处所述,首要解决方式便是由双方直接展开协商交流。
任何一个平等主体在民法框架内,都应以自由和平等等基本原则行事,而这种行事方式亦是避免房地产纠纷的最常用策略之一。
尤其是在房产交易过程中,若因买卖合同纠纷而导致各方权益受损害,无论是购房者抑或是地产开发方,皆可选用口头或书面等多种媒介形式与其对方面对面沟通,提出相关待解决问题及探讨相应对策。
2. 寻求消费者协会的协助。
对于购房者及开发商的地位比较来看,正常来说,购房者显得较为弱势,因此在纠纷产生之后,遇到损失的情况便会稍显明显。
在此种情况下,如遇合同纠纷,购房者大可向本地消费者协会寻求协助,邀请其介入协调,帮助解决纷争处理难题。
3. 申请法律仲裁。
当前两种方法均未能起到显著效果之时,受害一方可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仲裁必须基于双方已有仲裁协议。
遇到纠纷之际,受害方便可依法依规依据购房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重新签订的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递交申请。
同时,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对当事双方具有法定约束力。
4. 诉诸法律诉讼。
最后的手段则是采取法律诉讼。
在经过上述协商、调解以及仲裁后仍不能妥善解决争议的情况之下,唯有借助于司法路径,向本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才得以解决问题,但务必确保诉讼所解决的问题符合起诉请求。
依据合同纠纷案属民事范畴,若双方协商无果,便可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处理。
在情况较为简单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也会优先尝试进行双方调解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的条件有哪些
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诉讼的范围和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有哪些”,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