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过户需要带什么证件和材料
办理房地产产权转让手续所需携带的资料因具体情况而有所差异。在此列出了房产过户通常所需准备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条:
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测绘图(由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房屋查档证明(同样也是由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房地产估价报告、卖方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户口簿以及如果夫妻户籍并不在同一处,则需提供结婚证、房屋买卖合约、房地产过户申请书与保证书(均是由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买方的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另外,还有一些特定情形可能需要额外提供其他材料:
如果该房产为公司购买的话,还需提交公司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即营业执照或者机构代码)、相应的原件以及复印件(并且都需要加盖公章),此外还需要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授权委托书(必须在当场填写并领取)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对于非住宅类型的转让,同样需要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业主本人无法亲自办理时,则需要出具经过公证的授权书或公证书,被委托人则需要提供其身份证明;倘若该房已经租赁他人,但在转让过程中要达成购买的并非租户,那么买受人就需要提供租户自愿放弃优先购买权的确认证明;如果该房产已经设定抵押权,那就必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房地产再行转让的书面批准文件;对涉及到共有人权益的情况,同样也需要出具共有人同意出售的证明以及共有人的权属证书;
最后,若该房产受到过法院判决,那就需要提供法院判决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二、房产过户需要准备的材料有哪些
房产过户需要准备的材料如下: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应提交公证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的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8)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9)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的,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付清地价款证明;
(10)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11)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
(12)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13)收购或合并企业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调拨的,
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5)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产过户需要带什么证件和材料”,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