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手房买卖的个人所得税应该谁支付
在全球范围内,购买二手物业通常会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这部分税款由出售方承担。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买卖双方可能会就此达成特定协议,明确由购房者负责支付这笔看似额外的税费。这种现象完全符合法律允许的‘双方自主约定’原则。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于应纳税的个人收入项目进行了明确列举,如:
薪资、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以及经营所得等六大类来源。在这些法律条款下,二手房个人所得税由卖方承担成为了唯一的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个人所得税作为一部全面而严谨的法律体系,其主要目的在于调整征税机构与自然人在税收征缴和管理中的各种社会关系,从而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并确保征收行为合法准确。
具体来说,《个人所得税法》为纳税人制定了四项法定豁免情况,包括:
一户家庭仅拥有一套住房、屋主自愿无偿转让房产予直系亲属、已婚夫妇因离婚洽谈财产分配条款、遗嘱中指定的法定继承人依规继承房产等四种情况可免于履行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
(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二手房买卖违约情形有哪些
二手房买卖常见的违约情形:
1、出卖人将房屋直接卖给第三人
如果出卖人将房屋另外卖给了第三人,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根据法律规定,原买房人有优先过户的权利,可以向法院请求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出卖人将房屋另外卖给了第三人,并已办理了过户,那么出卖人就已经构成了恶意违约,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这时买房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出卖人根据房屋差价赔偿违约责任。
2、出卖人要求提高房价办理过户
在实际买卖过程中,很多出卖人在签订合同后认为房子卖得太便宜了,要求另外加钱过户。
在这种情况下,买房人应该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冻结所购房屋,进行财产保全,防止出卖人将房屋卖与第三人,进而使所签订的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同时要求法院判定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
3、出卖人卖房后反悔并要求合同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买房人如果在买房时已经知道了房屋还有其他共有人,并且未经过共有人同意而购买房屋的,在共有人要求判定合同无效时,是可以获得支持的。但如果是夫妻间的共有房屋,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一般是认为经过夫妻二人同意的。买房人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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