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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移位需要什么手续

发布时间:  浏览: 100 次  来源:网络

一、农村自建房移位需要什么手续

在农村地区自行修建房屋所需遵循的程序是这样的:

首先由建房家庭提交申请,户主提交了书面申请以后,将要求申请人填写相应的表格以供审查;

其次,申请人所属的村民委员会须对实际状况进行详细考量和了解之后,给予审查意见并且盖章确认;接着,村委会需将此申请转交给镇级政府部门进行初步审查与土地调配工作;在镇政府完成初审且调地工序完毕后,会采取分村定期定点公开发布初审意见的方式;在没有任何异议或者反对声音的前提下,镇政府将申请递交至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联合审批;随后,县级国土资源管理局将会征收建房保证金,并发给农村个人建房建设工程许可证;建房家庭在动工之前需要先告知镇政府官员,同时镇政府还会进行实地勘察,敲定建筑位置,并在此过程中实施全面监管;在房屋完工之后,建房家庭应该向镇政府申请竣工验收;镇政府则会召集县相关部门代表前往现场进行检查,按照规定颁发建房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并退回原建房用地保证金;

最后,建房家庭可以凭借这项验收合格证明,向国土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所有权的登记;当所有手续审批完备、证件批次发放之后,建房家庭便可顺利领到房屋产权证。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二、农村自建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具有效力

虽然农村房屋可以买卖,但是,不是所有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

因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主体不同,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也大有不同。因此,在适用法律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时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具体如下:

(一)对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有效。

(二)对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

法律、法规对农村居民转让房屋所有权并无禁止性规定,也无禁止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农村居民出售房屋的规定。

因此,对这类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只要其符合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其他要件,应依法认定为有效合同。

(三)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

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因此对这类合同,应因违反国家政策而认定为合同无效。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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