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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遗失了怎么补

发布时间:  浏览: 77 次  来源:网络

一、房产证遗失了怎么补

若不慎遗失了房产证,您只需按以下步骤进行便可顺利完成房产证申请补办手续:

首先,请您提交一份详尽的遗失登记申请表。须注意的是,此项操作适用于商品房性质的房产证,若逾期未办理,可能会面临诸多困难。因此,建议您尽快联系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寻求他们的协助并取得相应的遗失证明文件。至于以房改房为形式的房产证遗失,您则需要前往房改单位开具相关的遗失登记申请表。这个申请表应包含详细的地址、房屋面积、房产证号码及房屋产权人的其他相关个人信息等诸如此类的重要信息。

然后,您需要携带这份遗失申请表,亲自前往房屋产权管理部门进行档案查询(在此过程中可能需支付一定的查档费用)。房屋产权管理部门的专业人员将依据您所提供的房屋信息为您开具书面的公告。

接下来,请您拿着遗失证明和房管部门开具的公告,前往当地有影响力的日报或公开媒体刊登遗失证明。最终,在经过一段时间等待(此时间段因各个城市规定而异,具体情况请您向当地相关机构咨询了解)之后,您需要

再次手持已经在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专业测量师绘制的楼层平面图,亲自前往房屋产权管理局办理遗失登记手续,以便顺利拿到补发的新房产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将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

二、房产证遗失补证登记程序怎么进行

房产证遗失补证登记程序为:

1、房屋产权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房屋档案馆填写补证申请及保证书。

2、复印档案中的房屋图纸文件,档案馆开具“房屋权属查询证明”。

3、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4、到房管局申请办理补证。

5、房改房在市局申请,房改房以外的其他房屋在房屋所在地的区局申请,等待出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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